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园卡(下称“校园卡”)管理,方便师生通过校园卡合理利用学校资源,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保障校园卡系统规范、高效、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管理效能的一项基础工程,学校将校园卡系统建设纳入智慧校园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本管理办法中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持有和使用校园卡的用户均被视为承诺接受本办法各项条款规定。对违反校园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收缴、注销其持有的校园卡,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卡中心,挂靠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卡审核发放、业务办理、信息查询、系统维护等工作。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及系统条件保障,计划财务处负责账务结算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校园卡由学校统一发放,仅限持卡人在有效期内、指定功能、限定区域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校园卡,不得擅自更改卡面信息和存储信息。

第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发与校园卡功能类似的卡片或凭证。

第七条 校园卡根据载体划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具有校内身份识别、消费支付和城市公交等功能。校园就餐、门禁通行、图书借阅、场馆预约、医疗挂号等校园服务和应用均通过校园卡落实使用。

第八条 校园卡服务和应用提供部门,应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

第九条 校园卡根据身份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和校友卡,教工卡和学生卡印有照片和个人信息,可作为校内身份证件使用。

(一)教工卡是为学校人事管理系统登记的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人才派遣、离退休教职工发放的校园卡。办理教工卡,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中心办理。

(二)学生卡是为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登记的招生计划内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发放的校园卡。学生卡在入校前由学校组织统一发放,使用过程中丢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中心办理补卡。

(三)临时卡是为在校内工作或学习的其他人员办理的临时使用卡片,其功能和使用范围由申请单位和校园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详见附表。临时卡申请采用“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切实把关,不得编造各种理由、虚报数据办理校园卡。办理非在编工作人员类临时卡,需在学校人事处非在编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后自动生效;办理非在籍学生和学生活动类临时卡,仅限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和审核;办理校办企业类临时卡,仅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校办企业因工作需要,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和审核;办理附表中其他类临时卡,由各二级单位申请和审核;校外人员办理单一功能校园卡,由服务提供部门申请和审核。

(四)校友卡是为毕业校友发放的纪念卡,由校友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校友卡功能依据各服务部门开通的校友卡功能权限使用。

第十条 教工和学生首次办理校园卡免收工本费,费用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其他情况下校园卡实体卡办理或补办均需要收取工本费,所有身份类别校园卡的虚拟卡均无需工本费。

第十一条 校园卡有效期依据相关二级单位和校园卡中心管理规定设定,有效期及延期具体规定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学校门户网站、自助服务终端、移动终端等对校园卡进行挂失和解除挂失处理,挂失前产生的金融交易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校园卡到期不再使用,应及时办理注销和退费手续,也可以选择将剩余资金转入校友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充值,后消费。

第十五条 为了服务师生,加强管理,校内各餐饮服务窗口一律实行校园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等其他方式结算。入校服务经营性质的非学校所属商户,有偿使用校园卡资源。

第十六条 校园卡持卡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和侵权责任由扣押方承担。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