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校园卡的使用,方便读者持校园卡利用图书馆的功能和服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校园卡在图书馆使用的持卡规定

第一条 校园卡是读者身份的证明,是进入和利用图书馆的凭证。读者刷卡进入图书馆,按规定使用校园卡,并配合工作人员的查验。

第二条 校园卡在图书馆仅限本人使用,在进行借还图书、预约和自助服务时,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第二章 校园卡开通图书馆借阅权限的规定

第三条 凡我校事业编制正式在编教职工、人才派遣、离退休教职工、全日制统招的各类本科生和研究生凭有效期内校园卡即可进入图书馆阅览并可用于图书借阅。

第四条 校内非事业编制外籍教师,持校园卡可进入图书馆阅览图书,如需开通图书借阅功能,需到图书馆进行登记备注开通借阅权限,待离校时到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五条 非全日制统招交换生、代培生持校园卡可进入图书馆阅览图书,如需开通图书借阅功能,需到图书馆进行登记备注开通借阅权限,待离校时到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六条 校园卡注销图书馆权限的规定

凡本校读者离校(学生毕业、结业、退学,教职工离职等)需清还卡内所有图书、超期欠款、图书遗失赔偿后方可注销离校。

  第三章 校园卡在图书馆实现功能权限的规定

第七条 图书馆RFID图书借还功能

读者刷卡可以在一、二校区图书馆、建筑分馆、二校区阳光大厅微型图书馆、诚意楼微型图书馆、外语学院微型图书馆实现图书的借还。

第八条 24小时微型图书馆借还功能

读者刷卡可以进入诚意楼微型图书馆、外语学院微型图书馆、建筑学院图书借阅柜的图书借还。

第九条 研讨间座位预约及自助文印系统使用功能

 读者刷卡可以预约一、二校区图书馆相应楼层的座位、研讨间;在限定的部门及老师审核下,刷卡扣费实现自助复印、打印、扫描等使用功能。

第十条 图书馆门禁闸机系统使用功能

读者刷卡、刷脸、刷二维码可以进出各校区图书馆。

第十一条 读者超期欠款、图书遗失赔偿款可通过校园卡支付。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人员类型

子类型

图书馆门禁

图书借阅功能

教工卡

在编职工

开通

开通

退休职工

开通

开通

离休职工

开通

开通

人才派遣

开通

开通

学生卡

本科生

开通

开通

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开通

开通

博士研究生

开通

开通

临时卡

非在编用工

劳务派遣

不开通

不开通

退休返聘

不开通

不开通

校聘外籍教师

开通

可选择开通

后勤集团用工

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不开通

不开通

聘用人员(雇佣合同)

不开通

不开通

非在籍学生

预科生

不开通

不开通

交换生

开通

可选择开通

分校区学生

不开通

不开通

代培生

开通

可选择开通

旁听生

不开通

不开通

高进、普进留学生

不开通

不开通

汉语言进修生

不开通

不开通

培训班学员

培训班学员

不开通

不开通

家属

家属

不开通

不开通

学校活动

暑期学校

不开通

不开通

科学营

不开通

不开通

校际交换(交流)

不开通

不开通

招生考试

不开通

不开通

校友返校

不开通

不开通

比赛活动

不开通

不开通

学术会议

不开通

不开通

其他活动

不开通

不开通

校办企业

校办企业全资

不开通

不开通

校办企业控股

不开通

不开通

校办企业参股

不开通

不开通

协作单位

外协人员

不开通

不开通

驻场服务人员

不开通

不开通

校内服务单位

不开通

不开通

合作或协作单位

不开通

不开通